身体、政治条件的年度审核,结合预备役整组体检、政治考核进行 。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重新下达兵役登记结论、及时通知本人,并退出预备役 。
政治面貌、学历、职业和专业技能等级、服现役情况等信息的年度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兵役登记信息数据统计会审,也可结合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进行 。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
第三十条 适龄公民在办理入学、社保等事项时,以及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时,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查验其公民兵役证或其他有效证明,适龄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未进行兵役登记的 , 有关部门应当提醒其依法办理兵役登记,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公民兵役证遗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开具遗失证明 , 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 。
第三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到安置地办理报到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查验其兵役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未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提醒其依法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 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兵役登记实行奖惩结合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政策优待相结合,惩处实行教育、警示与处罚并举 。
第三十三条 积极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取得公民兵役证的公民,享受社会优待 。具体优待办法另行规定 。
兵役登记奖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年度征兵工作会议对兵役登记率、准确率达到100%的集体和工作得力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
第三十四条 适龄公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为拒绝、逃避初次兵役登记 。
(一)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初次兵役登记,经警示教育逾期不改的;
(二)故意虚报、隐瞒个人兵役登记相关信息的;
(三)违反兵役法有关兵役登记其他相关规定的 。
第三十五条 应服兵役的适龄公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 。
(一)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40日内 , 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信息变更的;
(二)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参加预备役登记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组织的兵役登记信息核验的;
(四)故意虚报、隐瞒个人兵役登记相关信息的;
(五)违反兵役法有关兵役登记其他相关规定的 。
第三十六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警示教育并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失信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经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可进行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后 ,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重新核发公民兵役证 。
【湖南省兵役登记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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