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信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检查管理台账,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单位、个人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退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费用,并不得再享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依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第十一条(监督考核)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上海健康证有新规定吗 办理健康证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注意:无需领取健康证,两周后请登录《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检查信息网》查询!
推荐阅读
- 怎么把手机的照片传到电脑 分别有什么方法
- 笔记本怎么去除静电 有什么技巧
- 新车年审标志有几张?
- 汽车应急工具有哪些?
- 哈尔滨特色 哈尔滨有什么特色
- 干净反义词 干净反义词有哪些
- 关于食物的英语单词 300个 关于食物的英语单词有哪些
- 初二物理公式大全总结 初二物理公式有哪些
- 场的拼音 汉字场的拼音
- 平衡力和相互作用力的区别 平衡力和相互作用力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