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证有新规定吗 办理健康证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 二 )


第十条(信用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检查管理台账,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单位、个人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退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费用,并不得再享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依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第十一条(监督考核)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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