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答汇总( 二 )


六是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具体部门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手续 。
7、我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类居民按统一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n-2年,n为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后由医保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个人缴费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
8、我市居民医保困难人群的参保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规定应享受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困难人员,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参保、统一缴费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 。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由区人民政府定额补助 。
区人民政府原定的其他困难人员个人缴费补助,仍由各区继续给予保障 。
上述困难人员若同时符合多种政府补助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
9、我市居民医保的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的其他收入构成 。
10、我市居民医保的支付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 。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11、我市居民医保有哪几类待遇?
答: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 。
12、我市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1)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普通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
出生90日及以内办理了参保登记或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
大学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大学生(含本市统筹范围之外)毕业当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
(2)逾期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若上年度在本市参保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和上年度未在本市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居民,从缴费次月起的第7个月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
13、我市居民医保的先行支付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答:(1)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
(2) 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
(3)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住院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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