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认为,张某洋,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 , 代替李某民和张某伟在“一人一档”安全管理资料上签字 , 代替李某民和张某伟进行员工入场安全教育考试,未有效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曲某 , 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 负责公司在该项目的全面工作 。未有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项目工人安全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李某万,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未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 , 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张某超,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 其本人未对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
于某军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其本人未对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
此外 , 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部分工人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不严格,未如实记录员工入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项目顶管班组劳务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第一级和第二级培训时长、培训日期、授课人等内容和实际情况不一致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
采写:采访人员朱鹏景实习生唐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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