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 )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或二代内直系血亲的产权共有人,申请时父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
6.所购住房已为现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一般抵押登记手续;
7.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须为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贷款尚未结清 , 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逾期记录;
8.贷款最长期限以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限;
9.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
【嘉兴市公积金贷款条件】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
2.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申请时为正常缴存状态;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 , 具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人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申请时父母年龄不超过65周岁,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
6.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同意以所建造、翻建的住房作抵押,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3个月内提出申请;
7.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应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在取得批准许可两年内提出申请 , 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可抵押房产(房产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设定全额抵押;
8.大修住房的需取得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并在大修开始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9.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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