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 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
第十八条?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第四章?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试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
第二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 , 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 ,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时 , 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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