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 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
十、凡职工以购房、租赁等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并向其充分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及后果 。职工签字表示已充分理解承诺书条款并愿意承担提取相应责任后,市公积金中心方可受理其提取申请 。
十一、购房、租赁和物业费等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
十二、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 , 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 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 , 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
十三、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 , 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 。
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通知制定操作细则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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