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
第五十八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河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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