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 , 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推进以市场提供安置房源为主的建设模式改革 , 根据《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结合鹿城区实际 , 制定本细则 。
一、房票适用
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的 , 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细则给予发放购房房票 。同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 。
二、可购房源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可包括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政府商定商品房(市场商品房)、统筹安置房,具体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被征收人仅可在提供的房源类型中选择一类 , 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当载明选择的房源类型 。
(一)定向定价商品房 。指按政府规定价格定向供指定房票使用人购买的住宅商品房 。被征收人未在征收项目规定的腾空截止到日前完成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不再保留选择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的资格 。
(二)政府商定商品房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的位于鹿城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房屋所有权已首次登记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
(三)统筹安置房 。指鹿城行政区域内政府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并已完成原项目征收安置后富余可纳入统筹调配的住宅房源 。
三、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可包括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规定的标准按照本细则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 。其中临时安置费与搬迁费也可由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 。
四、权益金额
(一)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就高确定,但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
1.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可包含除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外的所有补偿、奖励等 。
2.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采取模拟征收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的形式(不含套型差)扣减应缴购房款确定 。模拟住宅期房安置房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比准价为准 。
(二)非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 。
(三)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
五、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根据购买房源类型不同按如下给予房票奖励:
(一)住宅征收奖励
1.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5%奖励,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10%奖励,购买统筹安置房按权益金额的15%奖励 。
2.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1%奖励 , 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3%奖励,购买统筹安置房按权益金额的5%奖励 。
(二)非住宅征收奖励
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1%奖励,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按权益金额的3%奖励,购买统筹安置房按权益金额的5%奖励 。
六、房票使用
(一)房票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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