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二 )


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使用人 。房票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按如下规则确定:
1.被征收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2.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 , 赠与协议经公证后,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3.被征收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在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之后,被征收人的自然人股东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
(二)有效期限
1.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 。被征收人按期腾空将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 , 以征收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日次日为出票日;未按期腾空的 , 以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出票日 。
2.房票有效期届满时非因房票使用人原因导致定向定价商品房或统筹安置房尚无法提供购买的 , 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告延长房票有效期 。
(三)房票购房
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或统筹安置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受房源提供单位委托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 。如房票使用人为多人的,购房合同应由房票使用人共同签订 。
购房时票面金额中的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同步使用 。购房款超出征收实施单位可代为支付的部分 , 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 。
(四)使用报备
签订政府商定商品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房票转交出票的征收实施单位并报告房票使用人购房情况;签订定向定价商品房或统筹安置房购房合同时,房票使用人应当将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取 。
(五)收回换发
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对后,如房票尚未使用完毕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给予换发房票 。换发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金额作相应调整 。收回的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核销 。
(六)期满处置
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按如下处置:
1.房票使用人未购房或已购房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未达到票面金额85%的 , 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购房奖励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已购房且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已达到票面金额85%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
2.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前述货币款项 。
(七)房票利息
1.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参照房票出票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计息 。
2.购房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价对应的票面金额使用之日,票面金额已使用部分的利息计算至购房合同签订之日 。
3.有效期内票面金额提前使用完毕的,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利息;未使用完毕的,有效期届满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发放利息 。利息自征收实施单位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
4.有效期届满申请发放利息时 , 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中应扣除的购房奖励部分不予计息 。
七、定向定价商品房
(一)可购面积
房票使用人可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按如下规定计算:
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原合法、可视为合法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1.3倍或建筑面积就高确定(按规定不予产权调换且不纳入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计算范围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物面积均不计入)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的,《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购买面积计入可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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