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三 )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权益金额除以征收项目范围内模拟划拨土地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确定 。
3.征收住宅与非住宅混合用途房屋的,住宅与非住宅应当合并签约计算可购买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
(二)房源套型
1.征收项目可供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套型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征收时的实际予以公布 。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具体套型根据前述第(一)项可购面积就近向上靠档确定 。
2.如可购面积达到最小套型面积两倍但未超过最大套型面积的,可给予选择分套购买;超过最大套型面积的,应当实行分套购买 。分套购买的,应当按所选套型分套并确保剩余最后一套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小套型面积 。
(三)认购定位
1.商品房具备预售条件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房票使用人认购定位 。认购定位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
2.房票使用人未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参加认购定位或认购定位后未按期签订购房合同的,均视为放弃商品房购买资格 。
(四)优惠价格
1.定向定价商品房按政府规定的基准层毛坯房价格给予购买,层次差价另行按实结算 。
2.按期签约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房票使用人认购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实测面积超出前述第(一)项可购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前述规定价格30%的优惠价(下限为每平方米6000元)给予购买;超出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前述规定价格80%的优惠价(下限为每平方米6000元)给予购买 。
3.高层、小高层定向定价商品房的层次差价标准以第七层为基准层,第七层以下每层-1‰,第七层以上每层+1‰,第十三层等同第十一层,第十四层等同第十二层,第十八层等同第十六层 。
4.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的,定向定价商品房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规定不予产权调换且不纳入腾空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计算范围的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物面积均不计入)相等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不负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金 。
八、政府商定商品房
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房票使用人可享受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的房票购房价格 。具体名录以市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公布为准 。
九、统筹安置房
(一)选房方式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购买统筹安置房的不限面积档次,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及购房补贴之和尚未使用完毕前不限套数、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内先选先得,统筹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 。
(二)获取资格
房票使用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的选房时间前缴纳保证金以获取选房资格 。保证金每份2万元,一份保证金享受一套选房资格 。房票使用人最多可缴纳的保证金份数根据其票面金额与购房补贴之和达到对应批次统筹安置房中最低房源价值的倍数向上取整确定 。未在对应批次统筹安置中成功选定房源的,相应的保证金在对应批次统筹安置选房结束后予以退还 。
(三)选定签约
选定统筹安置房后,房票使用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 。相应保证金待购房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 。
(四)房源价格
统筹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具体以公布为准 。
(五)购房补贴
按期签约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的,房票使用人购买统筹安置房可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上限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范围内划拨土地住宅期房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乘以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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