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四 )


十、市住保中心应加强动态监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调整或取消保障 。
(一)动态核查
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保障机构核查等方式 。
1.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保中心申报 。
(1)保障对象取得市区房屋产权或在市区城镇范围批建宅基地的;
(2)保障家庭有成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
(3)保障家庭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家庭人口有调整的(增减家庭成员);
(5)保障对象购买车辆,企业投资(认缴),调整住房公积金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
2.保障机构年度核查
市住保中心每年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年度核查,市核对中心负责核对保障对象的房屋产权、车辆、企业投资、社保、公积金等家庭财产收入变更情况并出具核对报告,市住保中心依据核对报告进行年度资格核查 。每年开展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调查 。
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资格复核等相关工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等情况 。保障对象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停止保障 。
(二)核查结果处理
1.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
(1)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转让取得房屋产权,购买车辆 , 企业投资(认缴),调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 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2)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本市区的;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
2.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调整保障人口或保障标准:
(1)共同保障的父母或成年子女转让取得房屋产权,购买车辆,企业投资(认缴),调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2)保障家庭有成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
(3)保障家庭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家庭有成员死亡的;因死亡调减后仅剩未满30周岁成年子女的,按相应保障类别予以保障,如仅剩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租金从主承租人死亡次月起至保障人员全日制学校毕业全额减免;因死亡调减后保障人口仅剩原主申请人配偶且户籍条件不符合的 , 待其户籍迁入市区后 , 按相应保障类别给予保障 。
3.保障合同期内,因人口、现住房面积等变化导致保障面积发生变化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调整 。
4.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
(三)调整时间
因情况变化需降低保障标准的,自情况变化发生次月起调整;因情况变化需提高保障标准的,自保障对象申报后次月起调整 。
(四)保障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并对家庭经济状况作出书面承诺及授权核查,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 。市核对中心负责申请继续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住保中心依据核对报告对申请继续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 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 , 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 退出保障 。
(五)申请人以及获得保障资格的对象应主动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对骗取住房保障待遇、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处理情况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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