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提取公积金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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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配偶)持以上申请资料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到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管理部(分中心)当时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借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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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向贷款账户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 。偿还的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拟余额还贷金额 。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2017年5月18日)起执行 。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126号)同时废止 。
附件: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附件: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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