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天河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定( 三 )


第十六条 承办者在承办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不能继续履行承办协议的,由区教育局收回承办权,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承办者:
(一)作为法人的承办者注销、吊销;
(二)作为自然人的承办者死亡;
(三)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承办协议的情形 。
第十七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幼儿园终止办园,举办者应在幼儿园终止办园时负责在园幼儿的分流,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在园教职工的安置及补偿问题 。区属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按相关法律政策给予指导 。
第十八条 承办协议终止或解除,承办者有义务将配套幼儿园的场地、房屋或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设施设备移交给区教育局,区教育局组织进行移交接收 。
承办者在办园期间若对房间间隔进行调整,若教育局要求,需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样;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设备不能撤走,应无偿移交给区教育局 。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成并已移交给天河区教育局接收的天河区辖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新开办和承办协议期满后续办的天河区辖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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