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细则所称“住房困难” , 指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 二 )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 , 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 , 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
(三)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 , 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 , 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 , 依法在核发部门办理注销《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后 , 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
(四)本细则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政策另有规定的 , 按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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