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增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入项目容积率、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
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可销售的泊位指标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按照标准予以补贴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补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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