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 二 )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


注:
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 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自费部分 。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 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 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 。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 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 4 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 准 。
【3】异地医疗待遇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 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 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异地转诊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2000 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60%;
3.临时外出人员(含无登记备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统 筹基金起付标准 2000 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50%;
4.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 120 急救车上实施紧 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 治疗费收费项目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 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70%,其他情况统筹基金支 付比例 50% 。
【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注:2020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入院治疗,未持卡直接结算住院费 用的,各险种报销标准按规定的支付比例降低 10 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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