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近亲属随迁的 , 提供与申请落户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
(七)落户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的 , 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附件7);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 , 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
注: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 , 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 , 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 , 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 , 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
(八)无法提供上述七类落户地址材料的 , 可以自愿选择落户便于工作、生活的任一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 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随迁的 , 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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