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社保缓缴办事指南( 二 )


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当在下一个社会保险征缴期内,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扣款截止日期前保证税务扣款账户余额充足 。
例:某企业从2月开始缓缴社保费6个月,该企业应当于9月20日前在税务扣款账户中足额存放7个月社会保险费 。
缓缴企业是否能提前结束缓缴?
【张家港社保缓缴办事指南】缓缴期间需中断缓缴提前恢复正常征缴的企业,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审批后恢复正常征收;并于审批的次月将缓缴期的社会保险费与正常结算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后一并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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