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
八、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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