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供暖费用标准?怎么收费( 四 )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获得的与供热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
第三十条经营者供热以外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当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包括政策性收入),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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