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四 )


电梯生产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并即时响应乘客困梯等求助信息,或者电梯发生故障时,未即时通知或者报告相关单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排除故障、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未将单位名称、许可资格范围、在本市的固定办公地点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述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告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罚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
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人是指具体承担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
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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