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 二 )


五、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受理房源信息发布前,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核验发布房源信息主体资格 。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
六、规范租赁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用以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
七、保障房屋安全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营的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租赁住房的相关标准;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 。
八、落实纠纷调处机制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房地产租赁协会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 。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合力,加强对房源信息发布、租金价格、租赁服务收费、租赁房屋安全、租赁金融业务、租赁业务等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
特此通知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征求意见稿 广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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