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区房屋征收补贴标准一览( 二 )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按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 。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南京六合区房屋征收补贴标准一览】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
(四)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三、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2、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 。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
4、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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