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乐清市养犬管理最新政策( 二 )


仙溪镇:北閤村(原塘岸村、上北閤村、下北閤村)、双溪村(原福新村)、花坦村、南閤村、潭头卢村(原横官路村、潭头卢村)、横坦村;
岭底乡:南充村;
智仁乡:下岙村、大井头村;
龙西乡:仙人坦村;
雁荡山风景区:全部区域 。
二.大型犬的标准和烈性犬的种类
(一)大型犬的标准:体高(身高)超过 60 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 。
(二)烈性犬的种类(共25类):
1.藏獒;2.拳师犬;3.爱尔兰猎狼犬;4.杜宾犬;5.斯塔福犬;6.比特斗牛梗犬;7.阿根廷杜高犬;8.巴西非勒犬;9.日本土佐犬;10.中亚牧羊犬;11.英国马士提夫犬;12.意大利卡斯罗犬;13.意大利纽波利顿犬;14.法国波尔多獒犬;15.德国牧羊犬;16.牛头梗;17.秋田犬;18.阿富汗猎犬;19.高加索山犬;20.凯利蓝梗犬;21.贝林顿梗犬;22.罗威纳犬;23.昆明狼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西班牙加纳利犬 。
三.养犬登记制度
(一)限养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
限养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此限制;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普通犬只 。
(二)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指定机构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
(三)限养区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者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识,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进行登记 。
(四)限养区内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在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残疾证明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
四.养犬行为规范
(一)限养区内携犬出行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携带时须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遇人要主动避让 。
(二)养犬人要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便溺物 。
(三)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 。
(四)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
(五)除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外,禁止携带任何犬只进入下列区域:1.学校、医院、体育场馆;2.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3.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4.候车(机、船)室;5.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
五.本通告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
乐清市人民政府
【温州乐清市养犬管理最新政策】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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