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保定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
【保定市市区养犬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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