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要为群众登记电动自行车提供便利,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安排设置专门场地、配备专门人员,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经费保障 。
(二)时间节点
2022年4月15日前,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设立、号牌采购等相关准备工作,202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集中登记上牌工作,11月1日后,对新增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 。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五、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一)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谋划、督促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进入载人电梯,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监督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
供电部门要确保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鼓励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减低充电成本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
(二)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日前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停放区域等部位,进行全面排查,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符合相关要求,保证停放秩序规范,5月1日后,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
(三)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其他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 。
六、开展综合治理
(一)职责分工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督促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条例》中关于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规定,督促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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