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通告( 二 )


(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身份证明: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证明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 。
七、常态管理
2022年11月1日起,停止办理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停办临时号牌发放业务 。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新购买的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需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设置的登记上牌点免费办理 。
2025年4月30日起,使用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开展路检路查 。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
交通管理与巡特警支队
【雄安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通告】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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