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 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鉴定 , 鉴定合格的 , 对该产品的型号及其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 。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申请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非标车未列入省公告目录 , 无法注册登记 。
为了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活动 , 龙港市公安局开展了防盗备案登记 , 明确防盗备案登记属于财产登记 , 不属于路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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