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二 )


第十八条 办理机构受理生育登记后,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九条 登记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按规定办理 。
第二十条 实施全流程网办,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一网通办 。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人通过隐瞒真相、伪造事实或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生育登记凭证的,由办理机构依法更正 。
【全文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生育登记凭证应当编号 。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21〕2 号)同时废止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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