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城乡低保申请指南( 二 )


(五)审核 。乡级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
(六)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收到乡级政府申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决定3日内,通过乡级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拟批准低保的,要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内容通过乡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
五、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基本材料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书,以及收入、刚性支出、直系亲属关系及身份证明等材料 。有下列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1.残疾人提供残联颁发的第二代残疾证;2.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近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病例及医药费支出等材料 。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提供人社部门求职登记材料;3.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材料;4.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5.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并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材料;7.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以上各项由单位出具的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
六、办理时限
见办理流程相关规定 。
七、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最低生活条件认定及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洛民〔2018〕12号)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
九、低保对象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其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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