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
第十五条学院招生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 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 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 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费、住宿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教育类专业(学前教育、小学英语教育、小学教育) , 农牧专业(畜牧兽医)宁夏籍考生学费免费 , 青海、甘肃省教育类专业学费为4200元/学年 , 其它专业的学费均为4200元/学年;住宿费每学年600-800元 。
第六章入学、奖贷助学及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入学: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 , 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 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 按照有关规定 , 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后 , 我院统一组织实施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 。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 , 将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
第十八条奖(助)贷政策: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 , 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可以向学院申请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精准扶贫生活补贴”,在我院申请“勤工助学岗”等其它临时困难补助 。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籍期间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 在规定学年修完规定的课程 , 按学院要求完成实践实习 , 经学院和实习单位考核合格 , 符合毕业条件 , 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通过学院网向社会发布 , 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 , 如理解有误 , 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
第二十一条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 , 以本章程为准 , 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 , 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咨询电话(传真):0953-2122789
招生监督电话:0953-2668531
学院网址: http://www.nxmzy.com.cn/
学院微信公众号:nxmzzyjs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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