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 , 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 , 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现住房产性质、工作单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 。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 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 ,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 , 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 。
轮候号公示查询入口:(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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