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意向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公开通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认定申请 。
(十四)对涉嫌伪造相关证件、印章、证明材料或者使用虚假证件、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辖区房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
五、其他
(十五)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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