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按原户籍(拆迁前) 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 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户籍划片区中学入学 。
产权调换: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按原户籍(拆迁前)安排就学;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在安置地所在区域统筹安排入学,也可按原户籍安排入学 。
以上人员需要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选房确认书、户口簿、原房屋所属街道的证明、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于7月1日前交初招办审核,符合条件安排就学 。
3. 政策照顾对象升学办法
⑴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港、澳、台胞子女回内地就读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手续、由祖籍地所在镇(街)政府安排在本施教区中学入学 。祖籍地为城区七所中学招生户籍的以上对象,可向市初招办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原则予以照顾安排(办理时间:6 月28日—7月4日,双休日除外) 。
⑵港、澳、台胞子女(父母均是港、澳、台胞)、外籍适龄儿童(父母均是外籍)需要在我市小升初,其父母在城区七所中学招生片区内购房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城区七所中学招生片区内,可向市初招办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原则予以照顾安排(办理时间:6 月28 日—7 月4 日,双休日除外) 。
⑶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商子女、有突出贡献的华侨亲属(具有中国国籍)、重点企业中高管及相关企业投资人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城区七所中学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子女(户籍在城区)、对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直系亲属、优秀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等对象,依据国家、省、市和《福清市小招、初招政策照顾对象就学办法》中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 。
以上政策照顾对象的审核结果请于7月10日前送市初招办(教育局初教科 805)办理录取手续,逾期按原户籍安排升学 。
五、初招录取
初招录取工作分批次进行,招生先后顺序依次为:民办中学招生,各镇(街)招生、城区七所中学招生 。
六、各镇(街)划片招生时间
各镇(街)的划片招生在8月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见日程安排表) 。
七、工作要求
为了保证今年我市初招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各镇(街)招生领导小组、各招生学校必须严肃初招纪律,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及时向小学毕业生和家长传达工作意见,让他们熟悉招生程序,公正圆满地完成初招工作 。
八、本《意见》由福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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