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新规( 二 )


7.强化高额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做到及时预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强化民政、医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8.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对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和筹资标准、医疗救助方式及其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等适时进行调整,持续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功能,实现三重制度梯次减负 。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做好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保障
对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本市其他困难群众,综合施策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其中,重度残疾人(不含已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和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所需资金从其他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医疗补助人员),参照享受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健全多元协同救助机制
10.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通过逐步优化调整资助参保政策、夯实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对农村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各区人民政府)
11.实施医疗费用综合减免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 。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本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 。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住院诊疗 。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自费比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发生费用的90%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2.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开展在职工会会员关爱慰问和大病救助,组织工会会员参加指定重大疾病互助保障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加强产品创新,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衔接互补,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天津银保监局、市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13.发展壮大慈善救助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慈善帮扶的补充救助作用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对象开展精准救助 。引导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医疗救助,拓展救助服务内容 。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全面落实慈善救助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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