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组织向上饶信州区申请信息公开 则建议为了做到防疫措施人性化( 二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传染病流行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 , 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可以采取控制、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具体而言 , 《传染病防治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传染病流行时扑杀动物 , 但有以下前提条件:只适用于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可以扑杀的是已经染疫的动物;扑杀措施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
“而宠物犬不是野生动物 , 也不在农业部颁布的家畜家禽目录中 , 该条规定不适用于宠物犬猫 , 即使要强行适用于宠物犬猫 , 也要先检测 , 确定已经染疫 , 才可以扑杀 。”它基金认为 , 上饶事件中 , 上级部门没有发布决定和公告 , 没有对宠物犬实施检测并确认染疫 , 因此 , 政府部门涉事工作人员的扑杀行为不论从哪一方面讲 , 都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 属于违法行为 。
根据相关报道 , 被扑杀宠物犬的主人 , 并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 也未有证据证明她的房屋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长时间进入过 。它基金认为 , 在居民本人已经离家隔离后 , 政府工作人员无居民本人同意 , 在无其它突发、紧急情况时 , 不应破门或者准许他人进入其房屋 。综上 , 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未经居民同意 , 撬门进入居民房屋 , 扑杀其未被确定为染疫动物的宠物犬 , 无法律依据 , 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 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
它基金:考虑到宠物与主人的特殊情感关系 , 不应简单扑杀了之
针对11月13日信州区西市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开回应中提及的“现场工作人员未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 , 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 它基金认为 ,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 , 所谓“无害化处理” , 针对的是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 以及被依法扑杀的染疫动物尸体 , 而非活的动物;针对活的染疫动物 , 首先是扑杀 , 其次才是对扑杀后的尸体做无害化处理 。
“应当被无害化处理的 , 是可能传播疾病的染疫动物尸体 , 是有害物 。而上饶事件中 , 被‘无害化处理’的 , 是被无故扑杀的宠物犬 , 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有害物 , 相关工作人员无权做所谓无害化处理 。”它基金称 。
鉴于目前并无宠物犬猫能够传播新冠的证据与定论 , 因此截至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如何处置感染新冠的宠物 。即使宠物犬猫最终被证实可能感染并传播新冠 , 考虑到宠物与主人的特殊情感关系 , 它基金建议 , 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 应优先考虑集中隔离、观察、治疗的处置措施 , 而非如同对待普通畜禽那样 , 简单扑杀、无害化处理了之 。
“而如果主人并未染疫 , 仅仅是普通隔离 , 则建议为了做到防疫措施人性化、最大程度地降低主人及社会的焦虑 , 可以学习上海经验 , 准许主人携带宠物一起隔离 。”它基金表示 。
【动保组织向上饶信州区申请信息公开 则建议为了做到防疫措施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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