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步骤 分支机构汇算清缴( 二 )


(三)结清税款阶段
01
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 , 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 , 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 , 应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
02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 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 , 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
03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 , 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 , 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三、应报送的资料
1.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 , 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 , 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 , 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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