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约定达成的欠款/借款意思表示因借贷关系未实际成立,不支持 。
——(2017)鲁15民终924号,贾某华诉丁某、邱敬某民间借贷纠纷 。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关于借款金额、交付时间的陈述以及对方的辩解,并综合评判双方当事人的职业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当事人的感情纠葛等因素,认定贾某华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合理性怀疑,贾某华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四)约定达成的关于财产的约定有效 。
——(2017)川0182民初162号,曾勇某与左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生效裁判认为:对被告提交的关于终止共同生活的协议的证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纠纷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协商达成协议 。
(五)约定达成的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有效 。
——(2014)岳民初字第00561号,曾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原、被告在终止恋爱关系时约定非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现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关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六)有配偶者对第三者的协议赠与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所有权,属无效行为,应返还 。
——(2016)苏1182民初3382号,陆某某与徐某、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徐某对被告陈某的赠与为其与原告陆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徐某以代付购车款、房屋装潢款及支付分手费等方式给付被告陈某款项的行为系赠与,但该赠与依法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有悖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被告徐某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四、结语
恋爱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之前同居生活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是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关系本身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如果男女之间确实因同居产生纠纷需要达成协议,则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把握,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社会风序良俗的前提下心平气和进行协商,以作出合法有效的协议 。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分手协议”往往伴随着婚外同居,而有配偶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很有可能涉嫌重婚的刑事犯罪 。因此,无论外面世界多精彩,请务必,且行且珍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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