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离婚孩子判给谁(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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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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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 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 , 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 , 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 。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 失去经济来源 , 无力给付 , 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 , 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 , 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 。
但是 , 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 , 对于增加抚养费的 , 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 , 应当恢复给付 。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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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 , 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 , 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 如协议不成 , 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 , 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 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 , 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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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发生探望权纠纷 , 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 , 对探望的时间、方式 , 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 , 无法协商一致时 , 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 , 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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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科猫律师发布时间:1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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