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 土地承包法什么时候实施( 二 )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
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
第八条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
【相关法条】同上 。
第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
【相关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第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
第十二条发包方胁迫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撤销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的,应予支持 。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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