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二 )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 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宜少于两根, 间距不应大于25m 。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 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间距不应大于25m 。 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子钢筋宜被利用 。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一根, 但其高度超过40m时, 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 。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 当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时, 可作为引下线 。
防直击雷装置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其接地装置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及不共用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相连 。
在共用接地装置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 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 当符合本章第12.9.8条的要求时, 应利用基础和圈梁作为环形接地体 。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电缆进出线, 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 。 如电缆转换为架空线, 则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应连在一起接地,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 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 当多回路进出线时, 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 但绝缘子铁脚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 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
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带或避雷针的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距周围架空线及架空管道的空气距离应满足公式12.4.5-1或12.4.5-2的要求, 距周围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的距离应满足公式12.3.6-4的要求, 但不应小于2m 。 如达不到时, 应将各种接地连在一起 。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 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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