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 )


(十四)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积极推进特色乡镇,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 。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发委、市农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制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按省政府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 。对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失业人员,按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对确实因身体和家庭等原因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零就业家庭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其中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等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 。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扶持政策衔接和后续就业服务工作,确保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 。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完善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认真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 。建立就业创业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围绕市场需求和退役军人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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