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不要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要不要找律师起草( 二 )


关于本案的分析:大喜与小欢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对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虽然涉案方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至女儿名下,所有权尚未转移,但离婚协议是为了解除婚姻而订立,涉及特定身份关系,且赠送子女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大喜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具有赠与性质的条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律师的建议:离婚时把房子赠与给孩子,这个无疑是对孩子疼爱的一种表现 。但是需要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若房子给了孩子,孩子给了对方,那不排除隐形中就是把房子给了对方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离婚时直接约定房子归夫妻任何一方,拥有房子所有权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给另一方 。先保障好自己的权益以后再给孩子买房都没问题的,这样也会省去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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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经济补偿款,要约定清楚明确,含糊不清吃亏的就是自己
案例:前一段时间我自己经手的案件,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之时,把夫妻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约定归男方所有,并约定在离婚后一年内男方需要在深圳给女方购置一套80平方内的房产,现离婚协议书所约定购房的时间也已经届满,但是男方一直迟延不为女方购房,无奈女方只能委托律师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 。
关于本案的分析:首先要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因为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意见,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有效 。另外,因为关于经济补偿是一套深圳80平米内的房产,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地址,这个属于法院执行的一个难题,这也是整个案件的瓶颈难题 。
律师的建议:离婚时,若要约定经济补偿,最好直接写清楚补偿的数额,确定具体支付时间以及具体支付方式 。这样若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协议书的内容,请求补偿款的一方随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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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离婚后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存在什么隐患?
案例:李某与冯某原为夫妻,2013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016年10月,李某发现冯某在2012年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其母亲奚某共同购买了广州市越秀区某号某室房屋 。李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予分割,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
庭审中,冯某认为,双方已在离婚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起诉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且其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法院对其请求应予驳回 。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冯某在离婚时约定“各自房产归各自所有”,可以认定双方已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 。现其以离婚时不知涉案房屋登记情况为由起诉要求再次分割,于法无据 。
关于本案的分析:实践中,经常见到类似于“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种约定因过于笼统,在双方离婚后往往会再次发生争议 。本案即是此种情况的又一实例,因双方没有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财产范围,故离婚后再次引发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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