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置换成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小李在婚前出全款买了一套150平方的房子,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小王,二人相处不久便结婚,但房屋离新婚妻子小王较远,便将其买了后重新在小王单位附近买了一套房屋。
因小王工资较低,小李变卖完房屋后仍然不够,二人又用婚后的共同财产增添了部分,才完成购买手续,房屋一直落在小李名下,因夫妻恩爱二人一直没有婚姻财产协议。
不久后,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小王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新房,小王认为新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要求赵某按该房现值的一半对其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小李于婚后将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变卖,添置部分款项重新购置房屋属于经营行为,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判决房屋归小李所有,但他应给付小王该房屋价款一半100万元。
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完全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01
二审判决理由
案件在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小李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一套,并添加了部分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屋一事,虽然是发生在结婚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其购房所支付的款项来源清楚有据,可以确定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而且,其购置房屋的目的是为了让夫妻双方居住使用,他变卖房屋并购买新房的行为不仅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而且是作为丈夫履行良好婚姻关系的体现,主要是为了方便新婚妻子上班而进行的举动。
而对自其购置房屋后,该房屋因房地产市场的升温而自然增值,这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性收益,所以该房屋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可以明确划分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妻子不享受份额,无权请求平均分割。
02
判决的法律依据
房屋纠纷已经成为婚姻关系破灭时最大占比的财产纠纷,我们知道《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中有一项就是生产、经营的收益,在一审中将小李的行为认为了是生产,经营收益,而二审否定了这个事实认定。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在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看起来,小李的行为很像生产和经营,但是非常关键的就是小李购房的目的是生活需要,是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方便女方上班,而且其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新购置房屋虽有增值也是自然增值,并不是通过经营而增值。
所以,不是投资经营行为,那么增值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03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应流于形式
根据最高法的判案指导意见,如果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但是不导致该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那么,不管小李如何折腾,只要他卖新房购新房是用来居住,没有用来买商铺,没有用来投资之类,那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便不会因形态变化而转化为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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