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买房后发现与宣传不符?女子怒告房产公司索赔百万!法院判了( 二 )


最后 , 大发公司对外宣传教育用地、地铁方位是有明确的事实依据的 。 第一 , 目前周边已有其他的三所学校作为配套学校 , 且结合百度地图查询结果 , 这3所小学距离“幸福小区”仅2-3公里 , 开车仅需10分钟 , 能够满足王娟子女的教育需求 。 而且 , 王娟签合同买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居住 , 不是为了使用周边的学校及地铁 , 那么 , 公司如约把房子交付给王娟 , 怎么能说没有满足王娟的购买需求呢?
法院判决:
广告宣传不属于合同内容
宣传内容不应认定为“承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发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以及是否给王娟造成损失 。
首先 ,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 , 大发公司对案涉楼盘的宣传行为 , 应视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并未纳入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 大发公司已经多处强调 , 王娟主张涉案合同系格式条款 , 理据不足 。 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案涉楼盘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 但并未使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的质量、成交价格、地段、环境等实质内容产生错误认识 , 大发公司也提交了其宣传所依据的信息来源 。
其次 , 王娟提出房屋质量瑕疵 , 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 且质量问题可以由大发公司通过修复等方式解决 , 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 再次 , 王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大发公司的宣传瑕疵、房屋质量瑕疵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失 。 综上 , 法院认为王娟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依法予以驳回 。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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