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警告:通过这些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将不享有票据权利,一般情况下


票据法|警告:通过这些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将不享有票据权利,一般情况下


《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重大过失票据,一般是指受让票据时,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或者取得无效票据,或者取得票据过程中存在瑕疵。一般来说,所谓的”重大过失“包括两种:1.实质上的重大过失,也就是怀疑或者能够确定之前的持票人没有票据处分权而未尽注意,例如明知道对方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票据,但是仍然接受票据转让。2.形式上的重大过失,是指应尽注意审查票据形式而未尽审查义务,例如票据绝对记载事项记载不完全,但是没有注意审查,未发现这一问题而受让票据。实质上的重大过失,往往涉及到商务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比较难以把握。而我国《票据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认为只要事先对原持票人的票据来源不知情,并且支付合理对价,符合票据的善意取得,就能够拥有票据权利。因此,在票据交易中,一般不必太过担心实质上的重大过失问题。《票据法》中规定的形式上的重大过失,只针对票据形式要件应尽审查注意义务的情形。一般来说,只要对以下情形尽到审查义务,基本就能规避形式上的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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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应属无效的票据。2.取得更改不得更改事项,应属无效的票据。3. 取得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应属无效的票据。4.取得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则,应属无效的票据。5.取得出票人明确记载禁止转让文句,背书人又将其转让的票据。6.取得背书人签章不合规则或记载有害背书事项的票据。7.取得期后背书转让的票据。8.以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等。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受让票据时的审查义务仅仅限于票据要式,而不涉及票据的基础关系。例如:甲取得一张汇票,但是由于粗心,没有看到汇票上的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不相符,或者是票据上的日期(不得更改的事项)有明显的更改、涂改等等,则甲就不能够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形式是十分重要的,一旦形式要件缺乏,则票据将导致无效。依然是甲取得了一张票据,这张票据票面经过审查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实际上是虚构贸易关系开出的,甲在审查时并未发现,这种情况下甲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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