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赎刑制度始于什么朝代】
指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 。现存《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为赎刑 。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其具体规定是:"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 。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锾是当时铜的货币单位,一锾为六两 。按照上述规定,凡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别缴纳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一千锾铜以赎免应处肉刑与死刑 。可见,西周赎刑制度已相当系统 。这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发达的结果 。
推荐阅读
- 我国哪个城市被称为春城
- 我国坚持的基本国策有什么
- 我国现代企业的特点
- 我国面积最大最深的海
-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由什么决定的
- 我国气温分布的特点是什么
- 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举措
- 我国近代建立的最早的大学是
-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是什么
- 我国为什么建立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