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购|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进行房屋“收购”?这合法吗?】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进行房屋“收购”?这合法吗?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进行征收,但实践中存在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进行房屋“收购”情形,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形,那政府可以委托国有公司进行房屋“收购”吗?今天结合最高法的司法判例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262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如果收购协议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其在一定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旧城改造的效率,并有助于通过提高收购的价格来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更加充分的补偿安置,具有现实合理性及可行性,所以,在实践中,不宜完全地否定此种“收购”模式的合法性。
律所说法:征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规定了法定征收程序,也规定了法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而政府委托国有公司进行房屋“收购”的情形,我认为属于规避法定程序的一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就像有些开发商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一样,有的开发商给的补偿明显高于法定标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被征收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安置,但也伴随着风险,一旦开发商破产,被征收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人?再高的补偿兑现不了,那不也只是“空头支票”吗?我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程序,就应当严格实施,政府予以实施征收更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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