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防家暴、防出轨 防二次出轨协议( 二 )


双方在违约条款中写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义务 , 违约方自愿净身出户 , 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 同样丧失未来孩子的抚养权;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拾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
这个条款对“不忠赔偿”做出了约定 , 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 出于道德压力或者内心自责 , 自愿放弃所有财产 , 净身出户 , 如果不牵涉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 法律并不会强制干预 , 更不会主动出击 , 认定过错方放弃财产的行为不合法 。但即使是签订了书面的夫妻忠诚协议 ,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会直接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和稳定 , 即使有明确的惩罚内容 , 也可以由法律进行干涉 。
但是在夫妻忠诚协议之中就关于未来子女抚养权作出了约定 , 笔者认为 ,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血缘上的关系 ,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 , 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免除己方或对方的抚养义务 , 而且这种约定也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利 , 这个协议条款应是无效的 。
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和人们思想观念多元化的发展 , 使得离婚率升高成为一种社会趋势 , 人们对婚姻的认识和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婚姻本身对男女双方的黏合效应越来越弱 , 很多情形下婚姻当事人对物资、经济因素的信赖超过了对传统感情因素、道德因素的信赖 , 再加上离异后男女在社会现实中的不同处境 , 妇女对婚姻破裂的防范意识越来越强 。而且目前相关的婚姻法对无过错配偶方(主要是妇女)保护力度确有不足 , 使得婚姻中的弱势一方不得不开始主动寻求自我保护的途径 , 夫妻忠诚协议不可避免的因需而生 。
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且在民事特别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 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 它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的一种具体化的实现 。协议双方借由对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制定严格的惩罚责任 , 对婚姻双方起到了震慑作用 , 有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 。因此 , 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完全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 , 这种协议也应当属于可撤销协议 , 即该协议的签订显失公平 , 或者是被胁迫、欺诈签订的 , 则可以在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 。
【花式防家暴、防出轨 防二次出轨协议】婚姻家庭立法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 , 从而保证婚姻的社会价值和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只要协议体现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 , 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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